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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15:38:00 来源:

 

赣府厅发〔2017〕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5日

  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2015年,我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分三批在7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破除以药补医、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创新举措,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有关要求,全面推开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推进医改攻坚、加快健康江西建设、增进群众健康福祉、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后劲。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系列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措施,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十分明确,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来抓,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确保改革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界定改革范围。政府(含政府组成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医院以及驻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院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已经改制或被社会资本托管的公立医院、已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暂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范围。

  2.把握时间节点。所有设区市及时界定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并将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所有设区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审定;同时全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的药品费用,用于县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出台综合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报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3.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启动改革的城市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任务明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分工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核,确保改革举措指向明确、实用管用、解决问题。

  4.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综合考虑药品保管、贮存、损耗以及中西药加成率等因素,全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按20%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省直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后减少的收入,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10%由省财政给予补偿,对产生政策性亏损的单体医疗机构按其取消药品加成金额的5%安排补助经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报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江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江西康宁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部分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设区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具体补偿模式。国有企业医院、部队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财政补偿部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有关要求执行。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将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的空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进一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费用控制等政策的相互衔接,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其中,通过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腾出的空间,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探索运用增补特异性调价项目、放开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受理审核创新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等政策工具,实行“一院一策”,避免可能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同制度,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38号),赣州、吉安所在地的省直医院执行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在昌省直医院与南昌市直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合理比价关系。

  (二)巩固完善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到2017年底,新余、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宜春、上饶等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三)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改革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四)发挥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引领作用。抓好新余市和芦溪县、于都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示范工作,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点。各设区市要分别确定1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并将示范县名单报报省医改办,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树立改革样板,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各地要创造条件支持示范地区加大改革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向深入。

  (五)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贯彻落实《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各地要设定2017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单体公立医院,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省直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通报排名。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医改领导小组,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将涉及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职能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在当地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鉴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各地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本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调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省医改办对有时间节点和指标要求的改革任务建立《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各设区市医改办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进展。省医改办将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各地进展,对工作滞后、延迟改革的城市进行约谈。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省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改革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问责追责。

  (四)加强全员政策培训。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对各设区市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设区市、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公立医院要逐级对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

  (五)加大医改宣传力度。各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践和进展成效,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